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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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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翁碧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字 第128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乙○○○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20時2分許 ,騎乘腳踏車,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仁義街與仁義街101巷口 前時,本應注意在劃有槽化線(禁止穿越)標誌之路段不得 穿越,且應注意前後左右車輛,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,而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及此,欲由仁義街左 轉進入仁義街101巷時,貿然跨越槽化線,適有告訴人甲○○ (所涉過失傷害部分,另為不起訴處分)騎乘車牌號碼000-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搭載未成年人翁OO(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),沿仁義街往自強路方向直行駛至仁義街101巷口前時 ,見狀閃避不及,兩車發生碰撞、人車倒地,致告訴人甲○○ 受有左側腕部挫傷合併遠端橈尺關節半脫位、唇撕裂傷、右 側足部挫傷擦傷;未成年人翁OO受有頭部外傷、右腕挫傷等 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,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告訴人甲○○、翁OO告訴被告乙○○○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 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等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,皆具狀聲請撤回告訴,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、調解筆錄各 1份、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。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 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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