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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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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字 第180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楊育潔於民國111年12月6日15時22分許 ,越級騎乘車號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新北市泰山區 中港南路往新北大道方向行駛,行經新北市泰山區中港南路 與中港二橋路交岔路口欲左轉時,本應注意於交岔路口左轉 彎時,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,且 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而於行至交岔路口後 ,方才突然切入內側車道而左轉,適告訴人張昀淯騎乘車號 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與楊育潔同行向而行駛於楊育潔 左後方之內側車道,並於上開交岔路口欲直行通過,張昀淯 因而與楊育潔發生碰撞後人車倒地,因此受有頭部及其他部 位之表淺損傷、左側膝部挫傷、右側手部挫傷及左側手部挫 傷等傷害;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 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 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份在卷可參,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吳宜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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