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7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勝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字 第179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稱:被告夏勝陽(所涉肇事逃逸部分,另為不起 訴處分)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19時42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 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往新五路方向 行駛,行至自強路與成泰路1段之交岔路口停等紅燈號誌, 見綠燈號誌亮起欲左轉往成泰路1段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駛 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,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 免發生危險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於上開路口未 依序停等左轉,逕自前車左側繞越後左轉至成泰路1段,適 有馬浩源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對向自 強路往林口方向直行駛至上開路口,見狀緊急煞車,因而自 摔倒地,致受有右手肘擦傷、右膝挫傷、左膝擦傷等傷害。 案經馬浩源提出告訴,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云云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又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 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告訴人馬浩源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,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,揆諸首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 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