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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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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增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字 第267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稱:被告涂增麟於民國112年3月7日10時20分許 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新北市中和區中 原街往環河西路3段方向直行,行經中原街與中原三街交岔 口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 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於注意而貿然行進,適 前方有行人即告訴人周曉薇循行人穿越道穿越路口,雙方發 生碰撞,致告訴人周曉薇倒地,因而受有左手肘擦挫傷、左 腳踝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云云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告訴人周曉薇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被告係 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、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 告之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 參,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偵查起訴、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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