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3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162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稱:被告陳政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18時50分許 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新北市新莊區三 泰路往中正路方向行駛,行經三泰路輔大貴子門前,本應注意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,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,而依當時 天候陰、有照明且開啟、路面鋪裝柏油、路面乾燥、無缺陷 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 未留意對向適有告訴人張蕭琴鈴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女告訴人張詠綾,亦行經該址,即貿然左 轉,而與告訴人張蕭琴鈴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,造成 告訴人張蕭琴鈴受有臉部擦挫傷、四肢多處擦挫傷、上頷齒 槽閉鎖性骨折、上唇撕裂傷及口腔開放性傷口等傷害;告訴 人張詠綾受有左肩鈍傷、肢體多處挫擦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 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告訴人張蕭琴鈴、張詠綾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 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 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 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,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偵查起訴、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