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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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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雨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字 第22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周雨農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14時54分 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新北市新莊區 中正路中間車道往三重方向行駛,行經中正路499號前時, 本應注意車輛變換車道時,應禮讓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 距離,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 而貿然變換車道往外側車道行駛,適告訴人魏聖展騎乘車牌 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外側車道後方駛至,見狀緊 急煞車後人車倒地,因而受有右腳後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之 傷害;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 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 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份在卷可參,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吳宜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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