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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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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徐鈺珺 (即原告) 上列上訴人(即原告)因過失傷害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 23日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7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附帶民事訴訟,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 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又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 上訴,刑事訴訟法第362條、第50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 業經本院以其訴不合法判決駁回,且本案刑事訴訟既未有上 訴,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份附卷可參,依法自不 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單獨為上訴之提起,本件上訴不符 合法律上之程式,又不能補正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、第50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官 黎錦福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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