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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過失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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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8號 原 告 饒芸榛 被 告 兼 王嘉男 (即王奕凱之父) 法定代理人 李金蓉 (即王奕凱之母)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02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,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,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02號過失傷害案件(被告為甲 ○○),因調解成立,並經該案告訴人乙○○撤回告訴,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。又原告乙○○前依民法第12條(修正 前)、第187條規定,認上開刑事案件被告甲○○(於行為時 尚未成年)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王嘉男、李金蓉應就渠等之 子即甲○○之過失傷害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,因此對被告 王嘉男、李金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惟上開刑事案 件既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,原告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規定,併聲請若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 決,仍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是揆諸前揭規定,本院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 麗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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