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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妨害自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5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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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3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書勤 劉宇杰 上 2 人 之 具 保 人 廖晨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5 57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廖晨希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、貳仟伍佰元及實收 利息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沒入 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劉書勤、劉宇杰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額各新臺幣2,500元,由具保人廖晨希於民國112年7月2 9日繳納現金後,將被告2人釋放。惟被告2人經本院依其等 住所傳喚、拘提均未到庭,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 保人攜同被告2人遵期到庭,惟具保人亦未通知或帶同被告2 人到庭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個人戶籍資料、國庫存款收款書 (刑字第00000000號、第00000000號)、拘提報告書在卷可 稽,復查無被告2人有在監在押之情形,有其等2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,被告2人已然逃匿, 揆諸前揭說明,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沒入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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