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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竊盜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40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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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第4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昱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68397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曾昱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 盜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8月4日3時50分許,利用無人注意之 際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號前,攀爬圍牆開窗侵入 告訴人蔡旻真與告訴人平田大樹址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 0弄0號2樓住處(侵入住宅未據告訴),並以徒手竊取告訴 人蔡旻真所有而放置在住處內之新臺幣(下同)2000元現金 及告訴人平田大樹所有而放置在住處內之現金3000元,得手 後旋即騎乘機車逃離現場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款 、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;又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,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、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。復按所謂「起訴」者,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 而言(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、90年度臺非字第368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三、查被告曾昱峰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款、第2款之加重竊盜 罪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,並於112年12 月19日繫屬本院等情,有該署112年12月19日新北檢貞德112 偵68397字第1129159666號函上之本院收狀章戳附卷為憑。 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前之112年11月27日死亡,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規定,爰 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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