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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傷害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407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40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A THI TRANG(中文名:何氏莊)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緝字第6 16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HA THI TRANG(中文姓名:何氏莊)與 告訴人黎氏紅為同事,2人因細故發生爭執,HA THI TRANG 因而心生不滿,於民國112年5月2日17時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000號6樓之公司宿舍,基於傷害、公然侮辱之犯意,將 熱水潑灑在黎氏紅身上,致黎氏紅受有下巴、胸臂、右上臂 、左上臂約15%二度燒傷等傷害,並以「妓女」等語公然辱 罵黎氏紅,足以貶損黎氏紅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;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因傷害、公然侮辱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、第314條之規定,均須告 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 撤回對被告之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參,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年   2  月   6 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年   2  月   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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