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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41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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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4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詠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毒偵字第349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免訴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詠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,於 民國110年10月21日釋放出所,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 偵字第1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猶未知戒除毒癮,分別 基於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112年6月6日11、1 2時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5樓居處內,以針筒注 射之方式,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;另以將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,吸食其煙霧之方式,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2年6月7日16時10分許 ,因另案遭通緝,在新北市三重區仁義街167巷口,為警逮 捕,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(驗餘淨重0.5189公克) 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0.9218公克)、 殘渣袋1袋,且經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,呈可待因、嗎啡、 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;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、第2項之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罪嫌等 語。 二、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,應諭知免訴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於112年6月7日14時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 00巷00號5樓居處內,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一同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,燒烤吸食煙霧之方 式,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,嗣於同日16時10分許,因另案通緝,為警在新北市三 重區仁義街167巷口逮捕,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( 驗餘淨重0.5189公克)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( 驗餘淨重0.9218公克)、殘渣袋1個,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1項、第2項之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罪之犯罪事 實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13日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3933號提起公訴,並經本院於同年12月15日以 112年度審簡字第1138號案件(下稱前案)判處有期徒刑6月 ,於113年1月31日確定等情,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、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。本案被告為警查獲之時間 、地點、扣案毒品及所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6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尿液檢體編號:141823 ),均與前案相同,為自然行為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,則本 案被告被訴同一案件,既業經前案判決確定,揆諸前揭法律 規定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得上訴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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