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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41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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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4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璋 黃冠銓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13年2月26日112年度審易字第4179號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,本院 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,原裁定 應予撤銷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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