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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家暴毀損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42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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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4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仲義 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緝字 第770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江仲義與告訴人江仲倚為兄弟,屬家庭 暴力防制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家庭成員,因素有不睦,竟基 於毀損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4月3日19時58分許,在江仲倚 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4樓之1居所門口,持滅火器砸毀江 仲倚上址居所大門,致令該大門玻璃等處破裂不堪使用;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罪,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 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, 有本院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,揆諸首 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6 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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