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12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益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字第53950號)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,並判決如下: 主 文 鄭益圍持有第二級毒品,處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伍包、吸管壹支及含甲基安非 他命、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之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「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5包」更正為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袋5包」;倒數第2行「吸管1根」更正為「吸管1支」;倒數 第1行「玻璃球1支」更正為「玻璃球1個」;證據部分另補 充「被告鄭益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」外,餘均引用如 附件起訴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。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,明知毒品危害國 人身心健康,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,竟仍非法持有第二級 毒品,所為應予非難,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持有之毒品數量,兼衡被告 之素行(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),暨其智識程度,自 陳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三、沒收:   扣案之殘渣袋5包、吸管1支、玻璃球1個,皆以乙醇沖洗, 經送鑑驗結果,確檢出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安 非他命成分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4月24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份在卷可佐,為本案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。至盛裝 上開毒品之器物本體,因包覆、盛裝毒品留有毒品殘渣,難 以完全析離,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,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,而鑑驗用罄部分,因已滅失,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。至 扣案之華為手機1支,並無積極證據證明為被告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,爰不予宣告沒收,附此指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第450 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(應附繕本) 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,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3950號   被   告 鄭益圍 男 39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籍設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0號 (基隆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            現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5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 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鄭益圍明知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不得非法持有,竟仍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不詳時、地,向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(毛重0.9559 公克)而持有之。嗣鄭益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15時許,在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前為警盤查,經警查知鄭益圍為通 緝犯而當場逮捕帶返派出所後,自鄭益圍身上附帶搜索扣得 上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5包、吸管1根 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1支 等物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益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5包、吸管1根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1支等物之事實。 2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收據各1份,扣案之殘渣袋5包、吸管1根、玻璃球1支 扣案之殘渣袋5包、吸管1根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;玻璃球1支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 毒品罪嫌。扣案之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 成分之殘渣袋5包、吸管1根、玻璃球1支等物,因與其上所 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邱蓓真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