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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詐欺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10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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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0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魏伊芬 被 告 魏伊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 第47168號、第47169號、第47170號、第47171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魏伊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沒入 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魏伊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 元,由具保人魏伊芬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繳納現金後,將 被告釋放。惟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、拘提均未到庭,並 經本院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,惟具 保人亦未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、國庫 存款收款書(111刑保字第424號)各1份、本院送達證書、 拘提報告書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拘票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,復查無被告或具保人有 在監在押之情形,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、臺 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足憑,被告已 然逃匿,揆諸前揭說明,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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