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妨害自由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3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怡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 325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蘇怡豪見告訴人黃家祥址設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路000號住所門口未關,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 意,於民國112年6月11日13時50分許,將機車停放在上址門 口後,隨即步行進入,經告訴人驅趕,仍未離去,並在上址 脫去上衣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 築物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犯罪之被害人,得為告訴,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。另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 回其告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,同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 7條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所涉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,依刑法第30 8條第1項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 中達成和解,告訴人於113年2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有 聲請撤回告訴狀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(見 本院卷第45頁、49頁)。揆諸前開規定,被告所涉無故侵入 他人建築物罪嫌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提起公訴,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林浚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