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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性騷擾防治法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5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○ ○○ ○○○○ (中文名:阿迪)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被告與 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,認有再行調查之處, 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判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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