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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竊盜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4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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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偉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江偉華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參拾壹日起撤銷羈押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,第107條第 1項之撤銷羈押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。 二、經查: ㈠本件被告江偉華因竊盜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。又被告經多次通緝後始緝獲,有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,且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,而有羈押之必要,自民國113年1月13 日起予以羈押在案。 ㈡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,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60號案件審 理中,並於113年1月31日起裁定接押被告,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按,是本件被告 所涉犯竊盜案件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,爰依上開規定,自11 3年1月31日起撤銷本件羈押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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