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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妨害名譽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44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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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儒 (現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緝字第49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鴻儒犯公然侮辱罪,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所犯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前 段「而發生爭執」補充為「而於車外馬路邊發生爭執」;證 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至2行「業據被告陳鴻儒坦承不諱,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高天發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內容相符」 補充為「業據被告陳鴻儒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,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高天發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、本院訊問 時之指訴內容相符」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互不相識, 偶然因搭乘計程車發生嘔吐污損車內裝潢之賠償糾紛,竟憑 藉酒意以鄙詞侮辱告訴人,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,行為殊 不足取,兼衡其前科素行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(見本院卷 附個人戶籍資料),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及被告犯後坦 認犯行,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,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 儆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 本件經檢察官林殷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。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4944號   被   告 陳鴻儒 男 24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 (現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 中)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 一、陳鴻儒於民國112年2月9日3時40分許,在新北市三重區中華 路與新北大道一段之交岔路口處,與高天發就嘔吐汙損計程 車內裝之賠償而發生爭執,陳鴻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 對高天發語出:幹你娘等不雅言語,致減損高天發之人格及 社會評價。 二、案經高天發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鴻儒坦承不諱,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高天發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內容相符,並有警員職務 報告1份、行車紀錄器檔案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證 ,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。 三、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首開時間、地點,基於毀棄損壞 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,嘔吐在告訴人高天發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-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(下稱本案汽車)後座內裝皮 套後,續對告訴人作勢毆打,藉此方式恫嚇並生損害於告訴 人,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同 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。惟查,被告與告訴人因爭執而 離開本案汽車並於車邊發生爭執,此後續有員警到場,然因 被告、告訴人所站立之位置,致車內行車紀錄器無法拍攝到 二人完整互動舉止,因而未見被告有明顯舉手作勢毆打告訴 人之行為一節,有行車紀錄器檔案光碟1片及檢察官勘驗筆 錄1份在卷可查,是此部分已無從僅循告訴人指述而認定被 告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。又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並 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,故以行為人具有犯罪故意為該罪成立 所必要,然被告係酒後失控並先行打開車窗嘔吐,續致部分 嘔吐物沾染在本案汽車內一情,既經告訴人於警詢中陳述明 確,則被告所為,顯非蓄意藉由嘔吐在車內之方式故意毀棄 、損壞告訴人所有物品,難認其所為與刑法毀損器物罪之構 成要件相符,而無從以該罪名對之論處。然上開部分倘構成 犯罪,與首開聲請簡易判決之部分為緊密時間、地點所為, 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,應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之效力所及,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林 殷 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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