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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家庭暴力防治法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48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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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芷瑩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(112年度偵緝字第579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外,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:  ㈠犯罪事實欄一、第5、6行所載「以111年3月17日以新北家防綜 字第1113417760號函」,應更正為「分別以111年3月17日新北 家防綜字第1113417760號函」。  ㈡證據部分補充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11月4日北 市警萬分防字第1113066220號函暨所附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 紀錄1份」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被告甲○○行為後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於民國112年12月6 日已修正,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「違反法院依 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二、禁 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。三、遷出住居所。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 他特定場所。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」,修正後為「違反 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四款、第 十款、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 定者,為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二、 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三、遷出住居所。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 其他特定場所。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六、禁止未經被 害人同意,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 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。七、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 性影像。八、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 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 害人性影像」,然刑度並未變更,且實質上亦無法律效果及 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,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,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,逕適用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斷 。    ㈡核被告甲○○所為,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,而犯同法第61 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。  ㈢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: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甲○○於收受法院核發 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,明知前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,竟漠視 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作用,悖於家庭暴力防治 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,未 依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,顯然欠缺 法治觀念,所為實非可取;惟念被告坦承犯行,尚見悔意, 其所為雖違反保護令,但尚非對於家暴被害人之積極侵害, 暨考量其犯後態度、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、勉持之家庭經濟 狀況(見112年度偵緝字第5794號偵查卷第6頁)等一切情狀 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秦嘉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5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5 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四款、第十款 、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 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六、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,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 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。 七、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。 八、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附件: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5794號   被   告 甲○○ 女 66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號2 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甲○○前因對其女實施家庭暴力之不法侵害行為,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,以111年度家護字第65號民事通常保 護令裁定甲○○應於112年4月15日前完成處遇計劃:認知教育輔 導24小時。嗣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(下稱新北 家防中心)以111年3月17日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17760號函 、111年7月14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30026號函、111年11月1 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42075號函、111年12月22日新北家防綜 字第1113448458號函通知甲○○接受處遇計畫,詎甲○○竟基於 違反保護令之犯意,對上開函文之認知教育輔導部分均未出 席,而違反法院所為上開保護令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被告甲○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並有111年度家護 字第6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、家防中心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177 60號函、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30026號函、新北家防綜字第11 13442075號函、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48458號函及各函所檢 附之回執及家防中心許○瑩處遇計畫執行電話聯繫紀錄各1份在 卷可佐。綜上,被告所涉上開犯嫌,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甲○○所為,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未完 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保護令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秦嘉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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