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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家庭暴力防治法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49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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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紘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(112年度偵字第576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外,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:  ㈠犯罪事實欄一、第8行所載「認知教育輔導24週」,應更正為 「認知教育輔導24小時」。  ㈡犯罪事實欄一、倒數第1、2行所載「親職教育輔導課程」, 應更正為「認知教育輔導課程」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被告甲○○行為後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於民國112年12月6 日已修正,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「違反法院依 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二、禁 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。三、遷出住居所。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 他特定場所。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」,修正後為「違反 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四款、第 十款、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 定者,為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二、 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三、遷出住居所。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 其他特定場所。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六、禁止未經被 害人同意,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 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。七、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 性影像。八、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 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 害人性影像」,然刑度並未變更,且實質上亦無法律效果及 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,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,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,逕適用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處斷 。    ㈡核被告甲○○所為,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,而犯同法第61 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。  ㈢又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記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交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,並於109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 ,請求認定累犯並加重其刑等情,惟檢察官僅係依被告前案 紀錄表將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簡要記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上,且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,與其本案所為之違 反保護令犯行,罪質並非相同,卷內又無其他足認被告有何 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應予加重其刑之事證,自難 認被告先前罪刑之執行,對其未能收成效,而有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之必要,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, 惟被告上開前案紀錄,仍由本院列入量刑時酌定刑度之因素 ,附此敘明。  ㈣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: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甲○○於收受法院核發 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,明知前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,竟漠視 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作用,悖於家庭暴力防治 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,未 依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,顯然欠缺 法治觀念,所為實非可取;惟念被告坦承犯行,尚見悔意, 其所為雖違反保護令,但尚非對於家暴被害人之積極侵害, 暨考量其犯後態度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(見卷附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)、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鄭存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四款、第十款 、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 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六、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,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 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。 七、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。 八、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附件: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7633號  被   告 甲○○ 男 39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號4 樓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甲○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交簡 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,並於民國109年7月30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仍不知悔改,其前對其配偶陳沛緹施 以家庭暴力之不法侵害行為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6 月30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959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(下稱 本案保護令),裁定令甲○○不得對陳沛緹實施身體或精神上 不法侵害之行為及騷擾之聯絡行為,並應完成下列處遇計劃 :認知教育輔導24週(內容含戒酒教育),並應於111年7月 30日前,前往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(下稱 新北市家防中心)接受輔導之安排,且應於112年7月30日前 完成輔導。詎甲○○竟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,經新北市 家防中心以如附表所示之函文通知其應完成之處遇計畫,未 每次遵期出席如附表所示之親職教育輔導課程,致未能於期 限內完成處遇計畫,而違反本案保護令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家防中心函送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甲○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並有本案 保護令裁定書、新北市家防中心111年7月13日新北家防綜字 第1113429844號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、新北市家 防中心111年12月15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47242號函暨中 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、新北市家防中心甲○○處遇計畫執 行承辦人電話聯繫紀錄、111年7月14日、111年12月21日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公文交辦單暨家庭暴力加害人查訪 表各1份在卷可佐,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罪嫌堪予 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嫌。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,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,其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 為累犯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 75號解釋書意旨,審酌加重其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鄭存慈 附表: 編號 函文案號 函文內容 被告履行狀況 1 新北市家防中心111年7月13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9844號函 通知被告於111年7月26日起參加「新北市家庭暴力戒酒教育團體」,每次2小時,被告共需出席10次。 被告出席2次(111年8月9日、111年8月23日);缺席4次(111年7月26日、111年9月13日、111年9月27日、111年10月11日) 2 新北市家防中心111年12月15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47242號函 通知被告於112年1月10日起參加「新北市家庭暴力戒酒教育團體」,每次2小時,被告共需出席10次。 被告出席7次(112年1月10日、112年3月14日、112年4月11日、112年4月25日、112年5月9日、112年6月13日、112年6月27日);請假2次(112年2月14日、112年3月28日);缺席3次(112年5月23日、112年7月11日、112年7月25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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