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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家庭暴力防治法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51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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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宸麒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5596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、 更正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:  ㈠犯罪事實欄一、倒數第5行所載「至甲○○時設臺北市中山區錦 州街一帶」,應更正為「至甲○○位於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一 帶」。  ㈡犯罪事實欄一、倒數第1行所載「隨警獲報到場處理而查悉。 」,應更正為「嗣經警獲報到場處理,而查悉上情。」。 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、㈢所載「家庭暴力案件查訪表」,應更 正為「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」。  ㈣應適用法條欄部分補充「被告乙○○行為後,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、第61條雖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,並於同年 月0日生效,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3條第5款至第7款、第61條 第6款至第8款,並刪除第3條第3款及第4款有關姻親之規定 ,核與本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,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 題,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,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 定。」。 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乙○○明知法院已核發 民事暫時保護令,竟仍無視上開保護令之內容,恣意以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行為騷擾告訴人甲○○而 違反保護令,藐視國家公權力,所為實無可取;復考量其否 認犯行之犯後態度,及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違反保 護令情節、所生危害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小康之家庭經 濟狀況(見偵查卷第9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四款、第十款 、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 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六、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,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 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。 七、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。 八、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附件: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55963號   被   告 乙○○ 男 33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巷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乙○○與甲○○前為男女朋友。乙○○知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 國112年4月24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53號民事暫時保護 令(下稱本案保護令),裁定命其不得對甲○○實施身體或精神 上不法侵害之行為,不得對甲○○為騷擾之聯絡行為。乙○○仍 接續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,先使用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甲 ○○要求見面,復不顧其反對,於112年8月3日7時許,至甲○○ 時設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一帶(完整地址詳卷)之工作處外等 候,待甲○○離開該工作處、於路邊攔搭計程車時,再強行跟 進、共同搭乘該車,嗣該車駛抵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前、甲 ○○下車後,乙○○又跟隨下車,並於路邊與甲○○爭吵。隨警獲 報到場處理而查悉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被告乙○○於警詢、偵查中之供述。 (二)證人即告訴人甲○○於警詢之供述。 (三)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53號民事暫時保護 令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2年5月7日保護令執行紀 錄表、家庭暴力案件查訪表、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 表,及家庭暴力通報表。 (四)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列印畫面 (五)案發時地監視錄影器檔案暨截圖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。被告本件犯行,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,於時間 、空間上有密切關係,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,在時間差距 上,難以強行分開,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,為接續犯,應 論以一罪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徐綱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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