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妨害公務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511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溥耘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562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犯侮辱公務員罪,處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一第21行「綠影」更正為「錄影」,第22行「幹你們你就是 個爛貨」更正為「幹你娘你就是個爛貨」外,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(一)核被告乙○○所為,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。被告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 、地點,先後以如起訴書所載之言詞辱罵警員,係基於同 一犯意,在相同地點、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為之,且侵害同 一法益,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,難以強行分離,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,為接續犯。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,為想像競合犯,應從一 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。 (二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於告訴人執行員警職 務時,竟對代表國家執法之公務員以穢語侮辱,不僅貶損 告訴人之名譽,亦損及員警執行公權力之威信,藐視國家 公務員公權力之正當執行,顯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,所為 實不足取,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,已見悔意,再衡 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本件犯罪所生危害,及其智 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,暨被告有意與告訴人試行調 解,然因告訴人表示無意願(偵字卷第24頁,本院卷第29 頁)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(三)至被告雖請求為附條件緩刑宣告云云。然本院審酌被告僅 因不滿員警之盤查行為,即當場辱罵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 ,且辱罵時間不短、所用穢語不堪,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 尊嚴及國家公權力行使均生相當損害,故本院認為仍應藉 由刑之執行以達警惕被告之效,而認不宜為緩刑之宣告, 併予敘明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邱稚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(應附繕本) 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。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。 【附件】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232號   被   告 乙○○ 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乙○○於民國112年4月28日4時許,因疑似糾紛吵鬧,經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員甲○○獲報至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0號1樓前,見乙○○滿身酒氣且持手機敲打他人停放車 輛,遂上前盤查,乙○○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,當場對甲○○公然口出「帶阿!帶你媽!帶阿」、「你這個 B樣就是沒有要放開」、「你們他媽幹死我,把我幹成這樣 」、「你少誣賴我,你他媽機掰,不要講這些」、「罵你? 你媽的剛好而已啦」、「你們為什麼可以那麼囂張阿,你們 為什麼他媽的可以那麼囂張阿」、「去你的,我去你的,你 就是囂張,你他媽就是囂張」、「你就是俗辣,你就是爛貨 啦,你就是賤」、「你不要那麼囂張,你…你那個臉喔,你 他媽就是囂張,你一輩子,你從小就是被人欺負啦」、「你 他媽機掰,我幹你娘」、「你就是一個白癡,你他媽就是一 個白癡、「我說你就是個白癡」、「你密錄器在你身上,我 犯了甚麼法,你就是個王八蛋」、「你就是個王八蛋」、「 你就是個王八蛋」、「我不知道要判多久,但是你這個王八 蛋,我罵你剛好而已啦,小子,我剛剛好好跟你說了,你拿 膝蓋一直壓我頭」、「因為你這個爛貨,剛剛他媽機掰拿你 膝蓋壓我,你這個爛貨,你這個爛貨」、「你就不是個咖, 你他媽就不是個咖,幹」、「你現在綠影啊,我現在幹你」 、「看喔,我現在在罵你喔,你這個耖俗辣,爛貨,幹你們 你就是個爛貨」、「然後呢,你們甚麼咖,你們到底甚麼咖 阿」、「你他媽機掰,沒事幹,從小被欺負,你從小就被人 家霸凌」、「你囂張甚麼,耖你媽你囂張甚麼」、「乾你屁 事啊,乾你屁事,乾你個屁事啊」、「幹你娘,你們兩個就 那麼爛,就那麼爛,你們真的就是爛。操俗辣」等不雅字眼 辱罵執行公務之甲○○,且足以貶損甲○○之人格及社會評價。 二、案經甲○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乙○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且經證人 暨告訴人甲○○於警詢偵查中證稱綦詳,並有中和分局中原派 出所譯文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酒精濃度 測定紀錄表、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,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,被告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。被告一行為涉犯上開 2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 以侮辱公務員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檢 察 官 邱 稚 宸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