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家暴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51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緯達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5578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犯傷害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、第1、2行所載「乙 ○○與甲○○前為夫妻。乙○○於民國112年5月27日19時許」,應 補充為「乙○○與甲○○前為夫妻關係,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。乙○○於民國112年5月 27日19時19分許」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,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;所稱家庭暴力罪,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、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查:被告乙○○與告訴人甲○○前為配 偶,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,被告對 告訴人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,已 屬家庭成員間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,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,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揭條文並 無刑責規定,則本案犯行應依刑法規定論罪。核被告所為,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。  ㈡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: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乙○○與告訴人甲○○前 係夫妻關係,應互相尊重理解,被告竟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攻擊告訴人,致告訴人成傷,顯見 被告法治觀念及自我情緒管理能力薄弱,應予非難;兼衡被 告素行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(見偵 查卷第5頁)、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告訴人受傷程度、 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暨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55783號   被   告 乙○○ 男 37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6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乙○○與甲○○前為夫妻。乙○○於民國112年5月27日19時許,在 新北市蘆洲區光榮路與長樂路交岔口之柳堤公園旁,因子女 教養等事與甲○○有糾紛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毆打甲○○ 左手,致甲○○受有左手上臂及左手腕瘀青、左手肘擦傷之傷 害。嗣甲○○報警處理而查悉。 二、案經甲○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被告於警詢之任意性自白。 (二)證人即告訴人甲○○於警詢之供述。 (三)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12年5月28日診斷證明書。 (四)案發時地監視錄影器檔案暨截圖。 (五)家庭暴力通報表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徐綱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