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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58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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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至堃 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3750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至堃持有第二級毒品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 重零點零柒玖零公克),沒收銷燬之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審酌被告5年內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賭博案件經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之紀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可參,暨其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,未 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,其行為殊屬不當,兼衡其犯罪 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害及前科素行、品行、智識程度 、生活狀況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0.0790公克),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周勁甫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37504號   被   告 陳至堃  男 42歲(民國00年0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弄00號2 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敘述犯罪事實、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陳至堃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 ,非經許可,不得擅自持有,竟仍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1月14日前某日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號附近,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,綽號「小季」之成年 男子,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而持有之。嗣於112年1月14日0時56分許,行經新北市板 橋區重慶路278巷口,因另案通緝查獲,當場扣得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0.0790公克)。 二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訊據被告陳至堃坦承不諱,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臺北榮民 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。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 淨重0.0790公克),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沒 收銷燬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劉 文 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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