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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偽造文書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59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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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1563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王明雄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「ML-T1」號車牌壹面沒收,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審酌被告上網向他人購買機車時同時購得俗稱「裝飾牌」 之偽造機車車牌後加以懸掛使用,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 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,所 為應予非難,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,兼衡其犯罪動機、目 的、手段、素行、智識程度、從事運輸業、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至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 事項,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,經法院 踐行調查、辯論程序,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 裁判基礎(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 裁定意旨參照)。而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 及應否加重其刑之相關事項,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 ,揆諸上開說明,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,附此敘明。末查, 偽造之機車車牌號碼「ML-T1」號車牌1面,係供本件犯罪所 用之物,且為被告購入所有,業經被告供承在卷,然未經扣 案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、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,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件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、介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5636號   被   告 王明雄 男 44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○000○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 一、王明雄於民國111年4月19日,在網路臉書「中古無牌大型重 型機車買賣」社團,向不詳之人以新臺幣(下同)4萬5,000 元之價格,購入引擎號碼2JE-000000號之大型重型機車1輛 及俗稱「裝飾牌」之偽造之車牌號碼00-00號之車牌1面後, 明知其所購入之該面裝飾牌係他人未經監理機關之許可,私 自偽造之大型重型機車車牌,竟仍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 犯意,將上開車牌懸掛於上開大型重型機車上,並駕車上路 而行使之,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輛號牌管理及警察機 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。嗣因王明雄於111年11月30日駕 駛上開車輛時涉有另案(所涉竊盜等部分,另為不起訴處分) ,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,發現該車牌並未註冊而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王明雄坦承不諱,復有車牌號碼   ML-T1號車籍查詢結果、監視器翻拍畫面擷圖、其購入本案 機車之對話紀錄及文件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,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,固具公文書之性質,惟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(相關規定已移列至第8條)之規 定,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,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 之特許證之一種(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 照)。故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2條之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罪嫌。又上開偽造之車牌1面,係供本件犯罪所 用之物,且為被告所有,然未經扣案,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、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林亭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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