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竊盜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596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詩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7839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乙○○竊盜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參拾陸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,反 企圖不勞而獲,任意竊取他人財物,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;兼衡其前有多次竊盜之犯罪前科,素行非佳,高 職肄業之智識程度(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)、有未成年子女 尚待扶養照顧之家庭生活狀況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 所竊取之財物價值、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等一切情 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 資懲儆。至被告所竊得之如事實欄所示之商品,屬被告因犯 罪所得之物,惟被告於偵訊中供稱一半拿去菜市場賣錢,另 一半家裡用等語(見112年度偵字第24862號卷第101頁), 則此部分自依商品之原價值新臺幣3936元為其所得,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,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: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78397號   被   告 乙○○ 女 41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號 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巷00○              0號1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乙○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   111年12月12日14時49分許,騎乘不知情劉俐雯(所涉竊盜罪 嫌,業以112年偵字第24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)名下車號   000-000普通重型機車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「家樂福超市 中和中山店」,將貨架上ARIEL超濃縮抗菌洗衣精   (900g) 4瓶、ARIEL 4D洗衣膠囊12顆盒裝(室內清新) 12盒 、ARIEL 4D洗衣膠囊12顆盒裝(抗菌) 12盒(上開物品價值新 臺幣〔下同〕3936元)放到其攜帶環保袋內,最後只拿1罐沙士 至櫃台結帳後,即騎車逃逸,而竊取得手。嗣經上開超市副 店長甲○○調閱監視器發現遭竊而報警,始循線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。 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㈠被告乙○○於偵查中之自白。 ㈡證人劉俐雯於偵查中具結證述。 ㈢告訴代理人甲○○於警詢之指訴。 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、監視器截圖7張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。被告犯竊盜 罪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,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、第3項規定,宣告沒收之,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追 徵其價額3936元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許智鈞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