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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性侵害犯罪防治法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60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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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偵緝字第808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、輔導或教育罪 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 導教育,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,亦置 若罔聞,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,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, 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之困擾,且對於社會亦生潛在危害, 殊非可取,兼衡其素行、智識程度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 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件經檢察官秦嘉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31條第1項、第4項之加害人、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、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者 ,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 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履行: 一、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知,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、身心治療、輔導或教育,或接受之時數不足。 二、未依第4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、第2項規 定,定期辦理登記、報到、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。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,有前項第2款規定 情形時,依前項規定處罰。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,屆期仍不履行者,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,仍應依第31條、第32條、第41條 及第42條規定辦理。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緝字第8087號   被   告 甲○○ 男 35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籍設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            現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甲○○前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新北市政府依修正前之性侵 害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,進行評估後認為有施以治療、輔 導之必要,命被告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,詎甲○○明知新北 市政府業於民國111年4月22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21241號 函,通知甲○○應自111年5月7日起至指定處遇機構即拾慧心理 治療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,惟甲○○無正當理由,未依規 定按時出席課程,嗣經新北市政府於112年4月21日以新北府社 家字第1123401702函裁處甲○○新臺幣1萬元罰鍰,並命甲○○ 應於112年5月20日至上開處遇構接受身心治療、輔導或教育, 詎甲○○無正當理由,於上開限期履行日屆仍未依規定出席課程 ,致未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甲○○於偵訊時坦承不諱,並有新北市 政府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21241號函、新北府社家字第112340 1702函及該等函文送達證書、出席暨聯繫紀錄1份在卷可稽,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堪認定。 二、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,已由 修正前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移列為修正後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,並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、同年 月17日施行。惟因實質上一罪僅給予一行為一罪之刑罰評價, 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,當自著手之初,持續至行為終了,並延 伸至結果發生為止,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,跨越新 、舊法,而其中部分作為,或結果發生,已在新法施行之後 ,應即適用新規定,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、舊法而為有利 適用之問題,合先敘明。是核被告甲○○所為,係違反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 療或輔導教育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秦嘉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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