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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詐欺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62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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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緝字第764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李明樺犯詐欺取財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首「111年12月15日某時許」更正為「111年12月15日14時 許前之某時許」;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後段補充證據 「並經被害人李建成於警詢陳述明確」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正值青壯,竟不思循正途 賺取所需,利用手機內之統一發票兌獎APP兌獎不需持有實 體發票之漏洞,掃描他人網路上傳之中獎發票QR CODE並進 行兌獎,詐得本應屬於被害人之發票獎金,所為實應譴責, 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、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高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(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所載)、告訴人損失之金額 、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、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 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,以資懲儆。至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 項,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,經法院踐 行調查、辯論程序,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 判基礎(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 定意旨參照)。而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 應否加重其刑之相關事項,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, 揆諸上開說明,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,附此敘明。末查,被 告本案詐得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扣案,亦未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,為被告之犯罪所得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之規定,宣告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,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,追徵其價額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李芷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緝字第7642號   被   告 李明樺 男 32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號 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2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李明樺於不詳時間,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,見李建成於民國 111年12月15日某時許,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張貼其中獎發票(   票號CR00000000)之照片,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,以手機登入國稅局之「統一發票兌獎」應 用程式APP(下稱「統一發票兌獎」APP)帳號後,掃描李建成 上傳之電子發票照片上之QR CODE並進行兌獎,致上開「統 一發票兌獎」APP之系統程式誤認李明樺為中獎人,而匯款 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至李明樺申辦之王道商業銀行帳戶(   帳號詳卷)。嗣李建成欲對獎時,發現中獎金額已遭他人提 兌而報警處理,並為警循線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李明樺於偵訊時坦承不諱,核與財 政部112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0534700號書函及所附統一 發票(字軌號碼為CR-00000000)領獎人資料1紙、上開發票 影本、被害人李建成臉書上傳照片等在卷可參。綜上,足認 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李明樺所為,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,000元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,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規定,宣告沒收之。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宣告追徵其價額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李芷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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