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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62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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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38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林振凱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、 更正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:  ㈠犯罪事實欄一、第3、4行所載「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1701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」,應補充為「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01號、第1702號、第170 3號、第1704號、第1178號、第1900號、第3381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」。  ㈡犯罪事實欄一、第5行至第7行所載「於112年5月31日0時許為 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,在不詳地點,以不詳方式」 ,應更正為「於112年5月30日某時許,在其位於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路0段00巷0○0號2樓住處,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置入針筒摻水稀釋後注射之方式」。  ㈢證據部分補充「被告林振凱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訊問時 之自白」。  ㈣應適用法條欄補充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,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 論罪」。 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林振凱前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科刑判決後,仍不能戒除毒癮,再 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,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,惟 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,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,對於他人 法益尚無具體危害,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 心理依賴,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,應 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,兼衡其前科素行、犯 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智識程度、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本案係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判決,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,被告不得上訴。檢察官如不服本 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附件: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毒偵字第3832號   被   告 林振凱 男 29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9樓  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○0              號2樓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敘述犯罪事實、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林振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,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01號等案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其不知悔改,於前次觀察、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3年內,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112年 5月31日0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,在不詳地點 ,以不詳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2 年5月30日23時30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前為警查獲 ,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,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。 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詢據被告林振凱雖矢口否認上揭施用毒品犯行,惟查,被告 之尿液經警採集送驗結果,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乙情,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 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(檢體編號:C00 00000號)各1份附卷可稽,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,其施用毒 品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。 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陳 旭 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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