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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偽造文書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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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古黃秀枝 古玉佩 古奇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古旭耀 黃秋蓮 上列被告古旭耀、黃秋蓮因偽造文書等案件(112年度簡字第591 3號),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俞兆安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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