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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7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清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29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鄭清云因妨害風化等參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受刑人鄭清云因妨害風化等3罪(包括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403號 、112年度簡字第338號、112年度簡字第3323號等案件),經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,均已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 犯罪類型、行為態樣、手段、動機、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 複程度、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,而為整體非難評 價,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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