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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14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薪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罪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(112年度聲字第4142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之裁定 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示「朱薪媄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,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朱薪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」。 理 由 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示「朱薪媄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,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」之記載,顯係誤寫,應更正為「朱薪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,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」,此誤寫核與原裁定之實質內容 無礙,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,爰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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