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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3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志碩 上列被告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補充更正如本裁定所示之附表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,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,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,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112年度聲字第4324號裁定之原本 及正本,漏未記載關於附表編號4之表格及其內容,顯然有 誤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茲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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