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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傷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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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沙宗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3286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沙宗毅與告訴人陳志榮互不相識。緣於 民國112年2月5日3時19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維也 納歌唱坊內,被告因不滿告訴人用餐期間過於吵鬧,竟基於 傷害之犯意,持玻璃瓶毆打告訴人頭部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 鈍傷及撕裂傷3公分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 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,依同法第287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乙情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,揆諸前開說明,本案爰不經言 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          法 官 莊婷羽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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