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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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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士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具 保 人 林庭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字第316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庭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又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;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 第121 條第1 項、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連士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)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 ,由具保人林庭宇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,有新北地 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、新北地檢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 據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,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,經合法傳喚,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,被告無正當理 由而未遵期到庭,復經本院拘提無著,且被告與具保人均查 無在監或受羈押,此有被告與具保人之戶籍資料、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、本院送達證書、拘票、拘提結果 報告書附卷可稽,足認被告業已逃匿。揆諸前揭說明,自應 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 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方毅           法 官 許品逸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曾怡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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