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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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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仲民 選任辯護人 傅雲欽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(112年度偵字第5530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仲民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,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經查:  ㈠被告張仲民因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等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 ,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、第3款之情形,非予 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,認有羈押必要,而於民國112 年10月3日起予以羈押,並延長羈押1次在案。  ㈡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分別經法院判處罪 刑,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3年2月,嗣後被告入監服刑,而於112年3月31日假 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,惟該假釋又遭撤銷,經本院同意先予 執行後,而於113年2月20日起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年4月,被 告並於同日入監服刑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為憑。準此, 被告既已因前開另案入監執行,應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 滅,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2月20日起撤銷羈押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          法 官 莊婷羽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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