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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偽造文書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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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媺涵 選任辯護人 宋銘樹律師 游孟輝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 第1548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,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辯護人、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;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,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,應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,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黃媺涵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 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,揆諸上開規定 ,自應撤銷前揭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 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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