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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3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MANH TUYEN(中文名:阮孟玄)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偵緝字49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NGUYEN MANH TUYEN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被告,偵查中不得逾2月,審判中不得逾3月。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,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;延 長羈押期間,偵查中不得逾2月,以延長1次為限。審判中每 次不得逾2月,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者,第一審、第二審以3次為限,第三審以1次為限,刑事 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 (一)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被 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、第3項販賣第二、三 級毒品罪,犯罪嫌疑重大,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、3款規定,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予以羈押3個月在案。 (二)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本院於113年1月30日訊問被 告,並聽取檢察官、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,認依卷內各項證 據,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、第3項販賣第 二、三級毒品罪,犯罪嫌疑重大。而被告所涉前開罪名,為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重罪本常伴有逃匿以規 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,況且被告為外籍 人士在台無固定住居所,於111年9月27日起已經其原雇主通 報為行方不明,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,若以命具保、責付 、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,尚不足以確保嗣後審判、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。另衡酌被告所涉犯罪危害社會治安非輕 ,且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形。故本院認被告仍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、3款羈押原因,且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,應自113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曾怡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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