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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字第5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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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榮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 度偵字第6936、6943、8947、12040號),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 處刑程序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1023號合議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案被告翁榮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112年度金訴字 第1023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 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2 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薛巧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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