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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0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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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丞翊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蔡書易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 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「附表一編號1」應更 正為「附表一編號2」;主文欄第三項「附表一編號1」應更正為 「附表一編號3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其主文欄內第二項「附表一編 號1」為「附表一編號2」之誤寫;主文欄內第三項「附表一 編號1」為「附表一編號3」之誤寫,此由主文欄第二項上開 誤載後緊接記載「附表一編號2」、主文欄第三項上開誤載 後緊接記載「附表一編號3」即可知悉,且此顯然錯誤並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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