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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泓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12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邱泓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。逾期未 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邱泓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不服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第 一審判決,並於113年1月2日提起上訴,惟其上訴狀並未敘 述具體上訴理由,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書,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,爰依上開規定,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, 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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