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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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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君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 度少連偵字第114號、111年度偵字第13493號、111年度偵字第16 331號、112年度調偵字第643號、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)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免訴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民 國111年2月18日11時許假冒警察、檢察官等公署身份,撥打 電話向告訴人乙○○謊稱帳戶涉及刑事案件需監管財產云云, 致陷於錯誤後,依詐欺集團指示於111年2月18日16時30分許 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,將新臺幣72萬800元及金飾1 批交予受王柏竣指示前往面交之被告,被告並依指示將上開 財物放置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旁之田野間,藉此隱匿犯 罪所得之流向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、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、第14條第1款之洗錢罪嫌等語 。 二、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,應諭知免訴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被訴上開犯行,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 2年3月7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 月,並於112年4月6日確定等情,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(見本院卷一第65頁、第221 至228頁),被告本案被訴上開犯行,核與前案判決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相同,顯屬同一案件,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 所及,不得再行訴追,則檢察官既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,揆 諸上開說明,自應就本案被告被訴上開犯行,由本院諭知免 訴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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