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8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俊傑 被 告 廖昱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廖俊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具保人廖俊傑因被告廖昱翔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前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,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,已將被告釋放。 二、茲以該被告逃匿,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 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19 條之1 第2 項、第12 1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