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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9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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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984號 被 告 曾冠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曾冠穎於提出新臺幣100,000元之保證金後,准予停止羈押,並 限制住居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。若曾冠穎未能提出前述保 證金,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 理 由 一、被告曾冠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前於民國112年11月2 4日經檢察官起訴後移審至本院,經本院法官訊問後,認為 被告涉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、第1項第2款、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2項、第1項之罪嫌,犯罪嫌疑重大,有事實足認為 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且有羈押之必要,而於同 日裁定予以羈押。 二、經查:   被告經法院訊問後承認前述犯行,與共犯及告訴人之證述相 符,且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、扣案物品等事證可證,足認被 告涉犯前述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。本院考量被告坦承犯行、 所涉犯罪情節、生活狀況、目前本案已審理完畢等情,審認 被告如能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,並輔以限制住居之處分, 應足以使被告自我約束,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,爰裁定 准許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0,000元之保證金後,停止羈押, 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。若被告未能提出前 述保證金,應認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,被告之羈押期間,應 自113年2月24日起,第2次延長羈押2月。  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、第101條之2、第110條 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玫君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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