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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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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之凡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 112年度偵字第51885號等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郭之凡之羈押期間,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。 理 由 上列被告郭之凡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本院前以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,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 形,認有羈押必要,經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將其收押,茲查上項 情形仍然存在,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特為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   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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