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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2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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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崇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 度偵緝字第6194號)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,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癸○○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5主 文欄所示之刑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事 實 一、癸○○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、Telegram紙 飛機軟體暱稱「士官長」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所組成之詐欺集團(下稱本案詐欺集團,癸○○所涉參與犯罪 組織犯行,業經另案起訴,非本案起訴、審理範圍),擔任 提款車手,而與「士官長」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 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,向如附表二所示 之人分別施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,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,於附表二所示時間,匯款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。再由癸○○依「士官長」等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指示,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、地點,提領如附表二所示 款項,將之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,其等即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之斷點,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、所在, 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。嗣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 報警處理,始循線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乙○○、天○○、卯○○、丑○○、丁○○、巳○○、午○○、壬○○、 甲○○、地○○、辛○○、庚○○、寅○○、己○○、子○○、辰○○、亥○○ 、戊○○、林彥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酉○○)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。 理 由 壹、程序方面:  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,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,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,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代 理人、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案被告癸○○ 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 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又本案既經本院裁 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、同 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,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 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。至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,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,且檢察官及 被告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,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 面解釋,亦認有證據能力。 貳、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:   上揭事實,迭經被告於警詢、偵查中供述、於本院準備程序 、審理時坦承不諱(偵20939卷第9-17頁、偵緝6194卷第65- 67頁、審金訴卷第69-71頁、金訴卷第120、151頁),並有 如附表二卷證資料欄所示之卷證在卷可憑,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,堪予採信,被告犯行事證明確,應依法論科。 參、論罪科刑: 一、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:「本法所稱洗錢,指下列行為: 一、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,或使他人逃避刑事 追訴,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。二、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之本質、來源、去向、所在、所有權、處分權或其他 權益者。三、收受、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。」依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規定,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來源,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,甚或交 予其他共同正犯,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 流移動,即屬該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,尚難單純以 不罰之犯罪後處分贓物行為視之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 第3993號判決參照)。被告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款項 後,將之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,而共同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之斷點,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、所在,而掩飾 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,故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、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。 二、共同正犯:被告與「士官長」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,就本 案各次犯行,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,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。 三、罪數: ⒈被告暨共犯對同一告訴人/被害人持續施用詐術,致其等陷於 錯誤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分次匯款,再由被告或共犯分次提 領,係被告暨共犯為達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,而侵害其同一 財產法益,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,難以強行分開,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。 ⒉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、洗錢罪,雖然犯罪時、 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,但仍有部分合致,且犯罪目 的單一,依一般社會通念,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 平原則,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,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。 ⒊數罪併罰:   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/被 害人行騙,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,不僅犯罪對象不同, 侵害法益各異,各次詐欺行為之時間、金額亦不相同,相互 獨立,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,應予分論併罰。 ⒋被告行為後,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,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。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「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」,即可減輕其刑,修正後則 規定: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」,始得減輕其刑,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經新舊法比較結果,應以修正 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。再按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 成立犯罪,論罪時必須輕、重罪併舉論述,同時宣告所犯各 罪名,包括各罪有無加重、減免其刑之情形,亦應說明論列 ,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,評價始為充足,然後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「從一重處斷」,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 置而不論。因此,法院決定處斷刑時,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 法定刑,做為裁量之準據,惟於裁量其輕重時,仍應將輕罪 合併評價在內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、第3563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,就其 所犯本案洗錢罪已坦承犯行,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之減刑事由,惟依上開說明,被告本案犯行均係從一 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其所犯洗錢罪均屬想像競 合犯其中之輕罪,故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 輕其刑事由。 ⒌起訴書固就附表二編號22部分(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5)漏載 告訴人地○○於111年8月13日22時43分匯款9,000元,惟已記 載被告有於該日22時48分提領該筆9,000元,且該部分與已 起訴之同日22時27分受騙而匯款部分,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關係,為起訴效力所及,本院自得逕予審究。再起訴書就 附表二編號1-2、3-4、11-12、18-19、23-25部分,漏載被 告有分次提領贓款之行為(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「被告提領 時間、地點、金額」欄所示),惟已記載各編號所示之告訴 人/被害人因受騙而匯入贓款之事實,應認該等部分俱已經 起訴,故由本院逕予補充如附表二上揭該編號所示。 四、量刑: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,擔任車手之參與犯罪情節,非居於集團組織之核心、主導 地位,惟其所為致告訴人/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,助長詐欺 犯罪之猖獗,危害社會治安,且被告暨所屬集團成員利用層 層轉交現金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,實足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 ,暨本案告訴人/被害人各遭詐騙之金額、被告犯罪所得( 詳下述)、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 度(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)、惟 尚未能實際賠償告訴人/被害人之損失,暨被告於本案前即 有加重詐欺罪之前科,有其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,被告 自陳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,案發時於五分埔擔任服飾批發 店員、與妻子育有4名未成年子女、且需扶養母親之生活狀 況(金訴卷第127、151頁、審金訴卷第53頁)等一切情狀,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,俟被告所犯 數罪全部確定後,於執行時,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無庸於每 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,則依此所為之定刑,不但能保 障被告(受刑人)之聽審權,符合正當法律程序,更可提升 刑罰之可預測性,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,避免違反一事不 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 定參照)。被告本案所犯之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,惟其尚 有多件詐欺案件為法院審理中,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, 依上揭裁定意旨,為被告之利益,故本件不定其應執行刑。 五、沒收: ⒈被告自承其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,一天可獲報酬新臺幣 (下同)1,500元左右(金訴卷第120頁)。經核被告於附表 二編號6、7之提款時間雖及於111年7月29日凌晨0時9分,惟 係延續其7月28日晚間未及完成之提領工作,且本案亦乏積 極證據可認定被告就凌晨該筆提領行為,即可領得一日之報 酬,故該日不計入,是以,被告於附表二之犯案日期計有: 111年6月30日、7月28日、8月7日、8日、9日、10日、13日 、18日,共計8日,惟被告於111年8月10日及13日、同年8月 18日之報酬各1,500元,業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金訴字第721號等判決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緝 字第95號判決諭知沒收,有該案判決書、起訴書及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(金訴卷第37-51、57-70、155-166頁 ),故扣除該3日後,被告本案其餘5日之犯罪所得合計為7, 500元(1,500*5=7,500),該等犯罪所得,雖未扣案,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,諭知沒收,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 價額。 ⒉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犯第14條之罪,其所 移轉、變更、掩飾、隱匿、收受、取得、持有、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,沒收之」,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,祇要 合於前規定,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,然洗錢行為之標 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,法無明文,自仍以屬於 被告所有者為限,始應予沒收,被告既已將所領取之贓款悉 數交予不詳集團成員,該等贓款即已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, 故不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未○○提起公訴,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 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 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 四、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、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表一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 文 1 附表二編號1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 2 附表二編號2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3 附表二編號3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。 4 附表二編號4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 5 附表二編號5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。 6 附表二編號6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。 7 附表二編號7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 8 附表二編號8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9 附表二編號9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 10 附表二編號10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。 11 附表二編號11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。 12 附表二編號12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 13 附表二編號13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 14 附表二編號14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15 附表二編號15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。 16 附表二編號16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 17 附表二編號17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18 附表二編號18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19 附表二編號19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 20 附表二編號20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21 附表二編號21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 22 附表二編號22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23 附表二編號23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。 24 附表二編號24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 25 附表二編號25 癸○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。 附表二:(單位:新臺幣;提領金額均不含手續費,合計逾告訴 人/被害人匯款金額部分,非本案起訴、審理範圍) 編號 起訴書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匯款帳號末5碼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、地點、金額 卷證出處 1 1 被害人 葉圜翰 29227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對葉圜翰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葉圜翰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1/06/30 22:47 17,985元 陳建宏名下之郵局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/06/30 22:54  提領18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段00號之萊爾富超商北縣重國店  (起訴書誤載同日  22:39提領42,000元) ②同日22:58-23:00共提領5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段00號之全家超商三重欣田門市 ③同日23:10-23:11  共提領3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之統一超商鑫強門市 (起訴書漏載此筆,應予補充)   ①被害人葉圜翰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(他7112卷一第35-37、41-42頁) ②被害人申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網路銀行(個人)交易通知-跨行轉帳交易擷圖、通聯紀錄、手寫匯款明細(他7112卷一第43-46、51、55-56頁) ③郵局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469-472頁) ④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9-11頁)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2 2 被害人 申○○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申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申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6/30 22:51 ②同日 23:04 ①49,983元 ②29,986元 3 18 被害人 王璨瑗 59431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王璨瑗佯稱: 須依指示簽署蝦皮賣家誠信保障協議云云(起訴書誤載為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),致王璨瑗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7/28 21:01 ②同日 21:07 ③同日 21:30 ①953元 ②24,785元 ③95,389元 陳國文名下之臺灣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/07/28  21:06-21:10  共提領50,000元  在不詳地點 (起訴書漏載此部分,應予補充) ②同日21:57-21:59  共提領80,000元  均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之聯邦銀行後埔分行 ③同日22:08  提領15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000號之日盛銀行板橋分行 ①被害人王璨瑗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、對話紀錄(他7112卷一第307-310、315-321頁) ②告訴人子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台新銀行提款卡翻拍照片、通聯紀錄、對話紀錄(他7112卷一第289-293、301-306頁) ③臺灣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513-515頁) ④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26-27頁)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4 17 告訴人 子○○ 01447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子○○佯稱:須依指示簽署蝦皮賣家誠信保障協議云云(起訴書誤載為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),致子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1/07/28 21:04 29,985元 5 16 被害人 宇○○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宇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宇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7/28 21:10 ②同日 21:19 ③同日 21:22 ①49,982元 ②49,101元 ③8,102元 蘇美錞名下 之郵局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/07/28  21:19-21:22 共計提領99,000元  均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段0號1樓京城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②同日21:37  提領8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之聯邦銀行後埔分行 ③同日21:51  提領20,000元  均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000號日盛銀行板橋分行  (起訴書贅載於同日21:52、21:53分各提領20,000元、1,000元,應予刪除) ①被害人宇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、通聯紀錄(他7112卷一第277-279、285、287頁) ②郵局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509-512頁) ③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25頁) ④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6 20 告訴人 林彥鋕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林彥鋕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林彥鋕陷於錯誤而匯款、現金存款或以IC卡存款。 ①111/07/28 22:22 ②同日 22:40 ③同日 22:44 ④同日 22:49 ⑤111/07/29 00:05 ⑥同日 01:19 ①29,980元 ②30,000元 ③30,000元 ④30,000元 ⑤99,999元 ⑥20,000元 蘇美錞名下 之台新銀行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/07/28 22:31  提領3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○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新慶門市 ②同日22:53  提領9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00號之台新銀行板南分行 ③同日23:10  提領14,000元  上址全家超商板橋新慶門市 ④111/07/29  00:09  提領10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新雅門市 ⑤同日 1:28 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,在不詳地點,以提款卡轉出  20,000元  (起訴書誤載為由被告於同日00:23提領20,000元,應予更正) ①告訴人林彥鋕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、中國信託銀行存摺、星展銀行帳戶交易明細、通聯紀錄(偵20939卷第319-328、333-366頁) ②被害人白美玲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、通聯紀錄、玉山銀行存摺(他7112卷一第325-327、333-334頁) ③台新銀行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517頁) ④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27-29頁)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7 19 被害人 丙○○ 56302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丙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丙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1/07/28 23:02 14,017元 8 5 告訴人 連姵鈞 49875 ATM存款 3270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連姵鈞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連姵鈞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8/07 15:42 ②同日 15:58 ③同日 16:03 ①29,985元 ②29,000元 ③27,885元 吳虹慧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/08/07 15:48提領29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之統一超商景鑽門市 ②同日16:01-16:02  共提領29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段000○000號之中和興南農會 ③同日16:23、17:18各提領28,000元、  13,000元  均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段00號之統一頂新門市 ④同日18:07  提領1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段00號統一超商捷興門市 ①告訴人連姵鈞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郵局存摺、台新銀行存摺、通聯紀錄(他7112卷一第111-116、121-127頁) ②告訴人丁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摺、網路轉帳擷圖、LINE對話紀錄、通聯紀錄(他7112卷一第139-142、147-149頁) ③告訴人丑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、通聯紀錄(他7112卷一第129-131、137頁) ④中國信託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477-481頁) ⑤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15-16頁) ⑥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9 7 告訴人 丁○○ 70514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丁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丁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1/08/07 17:11 13,000元 10 6 告訴人 丑○○ 52573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丑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丑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1/08/07 17:52 9,986元 11 11 告訴人 林耘平 10104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林耘平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林耘平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8/08 17:30 ②同日 17:37 ①99,987元 ②19,082元 王詩涵名下之渣打銀行000-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/08/08  17:34-17:40  共提領152,000元  在不詳地點 (起訴書漏載此部分,應予補充) ②17:58  共提領3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 (起訴書另贅載同日18:18提領9,000元部分,應予刪除) ①告訴人林耘平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、通聯紀錄(他7112卷一第213-216、220-221頁) ②告訴人甲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、郵局存摺、通聯紀錄(他7112卷一第223-226、233、239-242頁) ③渣打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495頁) ④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21頁上圖、第30頁)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12 12 告訴人 甲○○ 9640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甲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甲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1/08/08 17:50 29,989元 13 22 告訴人 寅○○ 44261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寅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寅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1/08/08 17:36 13,000元 林育如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/08/08 17:43-17:45 共提領42,000元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富陽門市 ①告訴人寅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郵局存摺、LINE對話紀錄、通聯紀錄(他7112卷一第353-361、365-369頁) ②告訴人己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、通聯紀錄、土地銀行存摺、玉山銀行存摺(他7112卷一第337-338、343-351頁) ③中國信託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519-534頁) ④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30頁下圖)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14 21 告訴人 己○○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己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己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8/08 17:40 ②同日 18:09 ③同日 18:13 ④同日 18:19 ①29,123元 ②29,985元 ③19,970元 ④4,100元 15 13 告訴人 戊○○ 0110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戊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戊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8/08 20:59 ②同日 21:02 ①49,980元 ②49,022元 許薰予名下 之郵局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/08/08 21:13-21:15 共提領150,000元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0號之板橋民族路郵局 ①告訴人戊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LINR PAY 轉帳截圖(他7112卷一第243-246、249頁) ②告訴人亥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通聯紀錄、旋轉拍賣對話紀錄、網銀轉帳截圖(他7112卷一第253-255、261-266頁) ③郵局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497-頁) ④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21頁中下圖、第22頁上圖)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16 14 告訴人 亥○○ 87161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亥○○佯稱:須簽署旋轉拍賣賣家保障協議云云,致亥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1/08/08 21:08 21,345元 17 15 告訴人 辰○○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辰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辰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8/08 21:17 ②同日 21:20 ①99,821元 ②49,987元 趙瑞珍名下之郵局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/08/08 21:33-21:34 共提領150,000元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000號之板橋海山郵局 ①告訴人辰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、通聯紀錄(他7112卷一第267、276、273-275頁) ②郵局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501-501之1頁) ③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22頁中下圖-23頁) ④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18 4 告訴人 天○○ 7679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天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天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1/08/08 22:39 49,983元 楊子昊名下之臺灣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【廖振元左列郵局帳戶】 111/08/08  22:17-22:19  共提領149,000元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0號之板橋民族路郵局 ②【楊子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】 A、111/08/08  22:20-22:21  共提領49,000元  在不詳地點  B、同日22:41-22:42  共提領50,000元  在不詳地點  (起訴書漏載A、B部分,應予補充) C、同日23:38-23:39  共提領5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段000號之聯邦銀行北中和分行 D、111/08/09  00:45-00:46  共提領49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新生門市 ③【LAI WING YEE左列台新銀行帳戶】 A、111/08/08 23:07提領10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漢陽門市 B、同日23:43   提領44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中環門市 C、111/08/09 00:04提領10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0號之OK超商中和員穗門市   D、同日00:44   提領49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新生門市 ①告訴人天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、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、通聯紀錄(他7112卷一第95-97、109-110頁) ②告訴人乙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、臺灣銀行客戶當日交易明細查詢、上海銀行臨時對帳單查詢、匯款明細(他7112卷一第57-62、79-93頁) ③臺灣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473-475頁) ④廖振元名下之郵局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505-508頁) ⑤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13頁、第18頁下圖、第19-20、23-24頁) ⑥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19 3 告訴人 乙○○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乙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乙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8/08 22:04 ②同日22:10 ①99,986元 ②49,986元               ①-② 廖振元名下之郵局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同日22:14 ④同日23:35 ⑤111/08/09 00:39 ③49,986元 ④49,985元 ⑤49,985元 楊子昊名下之臺灣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⑥同日22:59  ⑦同日23:01 ⑧同日23:37 ⑨同日23:56 ⑩同日23:58 ⑪ 111/08/09 00:37 ⑥49,986元 ⑦49,986元 ⑧49,985元 ⑨49,085元 ⑩44,085元 ⑪48,985元 LAI WING YEE名下之台新銀行000-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24 告訴人 李偕瑞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李偕瑞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李偕瑞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8/10 21:52 ②同日 21:55 ③同日 22:21 ①29,987元 ②29,123元 ③29,985元 李承鄴名下之臺灣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/08/10  22:01-22:02  共提領59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段00○0號之統一超商源德門市 ②同日22:25-22:26  共提領3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0號之統一超商淡水門市 ③同日22:39-22:40  共提領3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之鄧公國小附近 ①告訴人李偕瑞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、郵局帳戶彙總登摺明細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(他7112卷一第391-394、399、401、403頁) ②告訴人呂智永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、通聯紀錄、郵局提款卡翻拍照片(他7112卷一第381-383、384、389-390頁) ③臺灣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535-537頁) ④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31-32頁)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21 23 告訴人 呂智永 38697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呂智永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呂智永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1/08/10 22:36 29,987元 22 25 告訴人 地○○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地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地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8/13 22:27 ②同日 22:43 (起訴書漏載此筆,應予補充) ①49,987元 ②9,108元 潘星瑋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/08/13 22:32  提領55,000元 ②同日22:48  提領9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  (起訴書贅載同日22:03、22:14各提領30,000元、30,000元部分,應予刪除) ①告訴人地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、通聯紀錄(他7112卷一第405-408、413-414頁) ②中國信託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539-543頁) ③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33-34頁) ④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23 9 被害人 戌○○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戌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戌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8/18 18:01 ②同日 18:04 ③同日 18:06 ①49,988元 ②49,988元 ③16,123元 徐聖迪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/08/18 18:18  提領20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○0號之統一超商冠德門市 ②同日18:21-18:25  共提領104,000元  在不詳地點  (起訴書漏載此部分,應予補充) ③同日19:17  提領15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安樂門市 ④同日19:55  提領11,000元  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之OK超商中和宜安門市 ①被害人戌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郵局存摺、國泰世華銀行存摺(他7112卷一第159-161、166-169頁) ②告訴人巳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(他7112卷一第151-154頁) ③告訴人午○○於警詢時之指訴、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、LINE對話紀錄、通聯紀錄(他7112卷一第171-173、176-179頁) ④台北富邦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(偵20939卷第483-488頁) ⑤監視器畫面(他7112卷一第17頁、第18頁上圖) ⑥提領時地一覽表(他7112卷一第5-7頁、偵20939卷第19-21頁) 24 8 告訴人 巳○○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巳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巳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①111/08/18 18:42 ②同日19:07 ①4,040元 ②11,010元 25 10 告訴人 午○○ 3207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午○○佯稱:因公司系統出錯,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,致午○○陷於錯誤而匯款。 111/08/18 19:45 7,02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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