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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72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銘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8月4日112年度金訴字第72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洪銘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 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;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361條、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洪銘謙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,已於上訴期間 內提出上訴狀,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,迄今已 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,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,依上 開規定,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、第36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書記官 蘇 泠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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