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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86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王國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王國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 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沒入 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王國勝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千元 ,由其本人於民國112年10月7日繳納現金後,將被告釋放並 限制住居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4樓。惟被告經本院依其 住、居所傳喚、拘提均未到庭,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、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、國庫存款收款書(112刑保工字第306號)各 1份、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稽。復查無被告有在監 在押之情形,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 足憑,足認被告已然逃匿,揆諸前揭說明,自應將其原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麗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惠真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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